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5年6月26日发布的《关于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》(邯公积金〔2025〕文件),2025年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整理如下:
一、2025邯郸公积金缴存基数
调整依据:
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(自然年度)月平均工资。工资计算口径严格遵循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(统制字〔1990〕1号)。
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,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,缴存基数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。
基数上限:23,229元/月(邯郸市202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)。
基数下限:分区执行。
丛台区、邯山区、复兴区、武安市:2,200元/月。
经济开发区、冀南新区、永年区:2,000元/月。
峰峰矿区、肥乡区、临漳县、成安县、曲周县、鸡泽县、邱县、涉县、魏县、馆陶县、大名县、广平县、磁县:1,800元/月。
灵活就业人员: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,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(即23,229元)。缴存基数应根据本人近12个月实际平均收入填报,高于个税起征点(大于5000元)时应提供个人纳税记录或凭证。
执行周期: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。
二、2025邯郸公积金缴存比例
单位与职工比例: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%,最高不得超过12%。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。
灵活就业人员比例:可在10%至24%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。缴存比例一经确认不得降低。
执行规则:缴存比例确定后应严格执行。
三、2025邯郸公积金月缴存额及上下限
计算公式:
单位职工:月缴存额 = 缴存基数 × 单位缴存比例 + 缴存基数 × 职工缴存比例。
灵活就业人员:月缴存额 = 缴存基数 × 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(10%--24%)。
(计算结果通常以元为单位,元以下四舍五入)。
月缴存额上限:
按缴存基数上限23,229元、缴存比例12%计算:
月缴存额上限:23,229 × 12% × 2 = 5,575元(单位+个人合计)。
月缴存额下限:
丛台区、邯山区、复兴区、武安市:按基数下限2,200元、缴存比例5%计算:
月缴存额下限:2,200 × 5% × 2 = 220元(单位+个人合计)。
经济开发区、冀南新区、永年区:按基数下限2,000元、缴存比例5%计算:
月缴存额下限:2,000 × 5% × 2 = 200元(单位+个人合计)。
峰峰矿区等其他县区:按基数下限1,800元、缴存比例5%计算:
月缴存额下限:1,800 × 5% × 2 = 180元(单位+个人合计)。
灵活就业人员:其月缴存额同样需在上述计算的上下限范围内。
四、注意事项
申报时间与规则:
各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需从2025年7月1日起开展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。
调整时应确保提交的职工缴存基数准确无误,不得直接以缴存基数上限替代职工实际工资进行申报。
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本人上年度实际平均收入,到所属县(市、区)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。缴存基数低于最低缴存标准的,必须进行调整。已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员,不得下调缴存基数。
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需告知职工本人,并接受职工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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