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疗保险2025-09-28 17:37:26互联网早读啦
第十条 建立高血压、糖尿病(以下简称“两病”)门诊用药保障。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为“两病”患者,未达到门诊慢特病标准需采取药物治疗的,备案后即可享受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政策。
在此基础上,对50周岁至59周岁、60周岁至69周岁、70周岁至79周岁、8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增加2%、4%、6%、8%。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总支付比例不得超过10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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