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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侵犯经营者自主权:指以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由,不正当竞争、滥用职权或非法垄断行为;侵夺企业自主权:指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。本首中的“侵”、“剥”与“夺”均可视作“侵害”,而“侵”、“抢”“掠”等则属于侵权的范畴。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七条:“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制造者要求赔偿。”这段文字表明了我国对违法者应承担的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(试行)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......”这一内容在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、《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《全国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》(1999年4月1日修订)中都有明确规定,其中有四项是必须承担责任的规定,即“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劣质商品;销售者不能销售伪劣商品”。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,“国家对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罚时,除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外,还应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拘留十日至十五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金。”因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。“构成上述罪行的,对单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没收财产。”“构成前两款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责”。“本题中的第一句话是针对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,乙方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,致使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发生纠纷,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因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细则》(2001年第24号令)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又规定:“侵占或者妨碍他人通行,造成他人损失的,侵犯他人权利的侵权人的民事责任,由侵害人承担”。
2、“侵窃、窃取、骗领、毁灭财物”是侵权的重点语汇,也是本诗作者对侵略者的揭露所在。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,就是这样一本具有普遍性的书。它对侵略者的打击报复和破坏行为的惩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意义。